条款及细则

如果您需要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 info@exxtra.com.hk.

 

服务条款

  此等服务条款(下称「本协议」)乃由 Exxtra Limited(下称「本公司」或「我们」)与您(下称「顾客」或「」)订立。本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新界沙田小沥源源安街 9-11 号嘉柏大厦。您必须细阅、同意并接受本协议所载全部条款。您使用本公司的服务或采购本公司的产品,即受本协议之约束,并即表示您继续接受本协议。.     

1.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协议中,以下用语及措词各具下列相关含义:

2. 约定服务

  2.1.      本公司向您提供的所有装载箱均仍然属于本公司的财产。 2.2.      您向本公司声明并保证:    2.2.1.   您根据本协议储存的物品是属于您自己的财产,又或者您是该等物品的拥有人的授权代理人,而且您对该等物品具有合法的管有权;    2.2.2.      该等物品并不包含以下东西:       2.2.2.1.       容易腐烂的及 / 或需要处于受控环境的东西,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食物;       2.2.2.2.       任何植物、动物、鸟类、鱼类;       2.2.2.3.       容易滋生害虫、或导致虫害或污染的货品;       2.2.2.4.       正受制于或将会面临检取、没收、扣押、执行或其他强制程序的任何东西;       2.2.2.5.       任何不合法、不道德、淫亵或令人反感的材料;       2.2.2.6.       任何液体、凝胶,或任何有害、有毒、危险、易爆、易燃、污染性、已受到污染或放射性的物质,包括气瓶、气雾剂、油漆、军火和弹药;及       2.2.2.7.       侵犯任何人士的私人权利、民事权利、财产权、私隐权或任何其他权利的任何东西。 2.3.   存放于本公司的物品不得超过下列表格或本公司网站的其他相关页面所列出的重量限制和尺寸: 胶箱 重量限制 23公斤(kg) 尺寸(长 x 阔 x 高)60厘米(cm) x 40厘米(cm) x 31.5厘米(cm) 2.4.   您应确保物品已加以适当和稳妥的包装,并具备运输和储存所合理需要的充分保护。如因缺乏或不适当的包装或保护、或因物品逐渐变质、易于破碎或有任何缺陷,导致物品的丢失、错误交付或损坏,本公司概不负责。 2.5.   您应确保每一个装载物品的装载箱均使用本公司在收取装载箱时提供给您、各自刻有一个序号的两个封条加以密封。 2.6.   如有以下情况:    2.6.1.      您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提交第 2.2.2 条所列的物品;或    2.6.2.      有关物品因各种原因属于不安全或不适合运输及 / 或储存(包括因为超重或无法装入装载箱); 本公司将会让您领回物品,而如果您不在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四 (14) 日内领回有关物品,本公司有权处置、销毁、退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有关物品,并由您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费用。您亦应承担本公司由此招致的一切费用及支出。 2.7.   如本公司认为为了保障任何人士或财产的安全,有必要或者适宜弃置、卸下、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第2.2.2 条所列物品,则本公司概不必因为采取任何此等行为而负责。 2.8.   本公司保留权利自行酌情决定提供约定服务的方式,包括运送物品的路线、储存物品的位置和区域等。 2.9.   本公司有权将任何物品及 / 或装载箱转移至另一地点,但在转移之前,本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有关打算,并说明新地点的地址以及有关的新储存安排可能附加的条件。若您不希望有关物品及 / 或装载箱被转移到另一地点,您应在收到以上通知后十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交还存放在本公司的所有物品。在您支付截至所有有关物品交还给您之日及之前已经产生的所有费用后,本协议即行终止。如本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收到您的通知,将视您已经同意将有关物品及 / 或装载箱转移至另一地点,而本协议应继续具有完全的效力。

3. 交收和取回

3.1.   除另有书面协议的情况外,您应完全负责以下事宜:    3.1.1. 确保我们的员工在所有适当时间能够妥善和适当地进入您的处所,以便本公司能够执行交收工作。若我们的员工需要使用楼梯来执行交收工作,本公司有权就执行相关工作收取价格表中载明的额外费用,或拒绝执行交收工作,直至能够妥善和适当地进入您的处所时为止;    3.1.2. 有关物品已经稳妥地装入装载箱之中,或已以其他方式为运输和储存做好适当准备,使得有关物品的运输或储存不会对本公司之员工、代理人、承包商、其他物品、财物或处所造成损害或损毁;    3.1.3. 在您自行承担费用之情况下,取得为完成交收工作所需的一切文件、许可和批准;    3.1.4. 在预定时间,在您提供给本公司的地址出现或有代表人员出现,以便执行交收工作;    3.1.5. 为本公司车辆安排任何所需的停车设施,并支付停车费用,包括本公司为执行约定服务而产生的任何咪表收费;    3.1.6. 在本公司取件之前,为所有有关器具或电子设备作出充分准备及稳定处理。 3.2.   若您的订单或交收计划有任何更改,您必须在原定交收日之前两 (2) 个营业日的下午 5 时前通知本公司。如果您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才变更或取消原定的交收计划,本公司有权征收价格表所规定的适用取消费。若在预定时间,您未在您提供给本公司的地址出现,或届时并无您的代表人员出现,情况将被视为交收失败,并且本公司将按照价格表的规定收取「未出现」费用。 3.3.   本公司可自行酌情决定拒绝接收任何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物品或装载箱。如此举导致交收失败,您应按照价格表的规定,为交收失败之情况支付「未出现」费用 3.4.   如本公司提供空的装载箱供您盛载物品:    3.4.1.  您应安排装载箱的取件预约。在取决于本公司是否有空当的前提下,取件日期必须在您最初预约的提供装载箱日起七 (7) 日之内。当本公司向您收取装载箱时,您必须将本公司原来给您提供的装载箱全部交还本公司。除属于第 3.4.2 条之情况外,储存费将从本公司接收装载箱之日起计算,其后逐月计费。    3.4.2.  如果您自本公司最初提供装载箱之日起,保管空的装载箱超过七 (7) 日 ,储存费将从第八 (8)日起计算,其后逐月计费。    3.4.3.  如果您不在本公司最初提供装载箱日起十四 (14) 日内向本公司交还装载箱,本公司将按照价格表的规定,向您征收购买装载箱的额外费用。    3.4.4.  如本公司员工需要为收取装载箱等待超过二十 (20) 分钟,本公司将向您征收送件费和取件费。此外,如果本公司员工按照您的要求前来领取装载箱时,您未能将装载箱交给本公司员工,本公司将根据价格表的规定,就交收失败向您征收「未出现」费用,而不是送件费和取件费。    3.4.5.  如果您在本公司按预定时间收取原本应该装载好的装载箱时,将未使用的空装载箱退回本公司,本公司将根据价格表的规定,向您征收收件费。

4. 限制

4.1.   在不影响本公司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的同时,如本公司自行全权酌情认定您曾作出以下任何行为,则本公司保留权利立即撤回约定服务或终止本协议:    4.1.1.      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再许可或转售任何约定服务、约定服务的使用权或取得权,或在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之情况下,以任何方式或基于任何原因代表本公司;    4.1.2.      以任何非法或欺诈之方式,或为任何非法或欺诈之目的或效果,而使用约定服务。  

5. 费用与付款

5.1.   您同意按照价格表的规定支付费用。本公司可不时自行酌情决定对价格表作出修改。 5.2.   如顾客需要超出价格表范围的附加服务,顾客应按照有关的附加服务支付额外费用。如要对约定服务作出任何更改,或提供附加服务,只在本公司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5.3.   本公司按以下方式征收费用:    5.3.1. 储存物品:每月关于储存物品的费用,将于该月上期发出账单。根据价格表之规定,设有每月最低储存费。       5.3.1.1.       第一个月的储存费用将在计费周期开始时开出账单。该时间即以下较早的一个日期之翌日:(a) 本公司从您那里收取装载好的装载箱及 / 或物品以便进行储存的日期;或 (b) 本公司最初将空的装载箱留下给您之后七 (7) 日。       5.3.1.2.       其后月份的储存费用将在每个计费周期开始时每月上期开出账单。       5.3.1.3.       每月租金应全额支付,并不应从中扣除任何金额。即使您在每月计费周期结束之前终止本协议或提走原来储存的物品,本公司也无须按比例计算当月的储存费用及退还已预先支付的任何费用。       5.3.1.4.       如果您已领取装载箱,但其后未将装载箱交还本公司,则该等装载箱将会继续累计储存费。    5.3.2. 交还物品的费用:当您要求本公司将物品送回给您,而您在本公司交付物品之后的 20 分钟内将空的装载箱交还给本公司,则本公司将只会征收运送费。若您在以上规定时间后才交还空的装载箱,则本公司将会收取运送费及取箱费。关于交还物品的费用将在您提出取回有关物品的要求时,向您开出账单。    5.3.3. 引起费用:约定服务所引起的费用,或因本公司履行约定服务或因您未有履行某些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将会通过本公司的系统在后期发出账单征收。本公司不会要求您在取件地点或送件地点向本公司员工支付该等引起费用。 5.4.   本公司接受信用卡付款或本公司可能不时以书面形式表明接受的其他付款方式。本公司保留权利停止接受以某一家或某几家发卡行的信用卡。 5.5.   对于信用卡付款,本公司可能会要求您输入信用卡的详细资所有账单料,而本公司有可能会保存该等资料,并自动将该等资料用于日后发出的费用的全部账单。本公司将会被授权使用您被保存的信用卡资料,但不会在每个月的结算周期开始之前用作收取费用。 5.6.   若您的信用卡过期、您结束信用卡账户、您的信用卡账单地址有变,又或者您的信用卡因为遗失或失窃而已取消和进行更换,您必须立即通知本公司。如您有需要更改给予本公司的信用卡资料,您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进行。本公司将在收到您的更改信用卡资料要求之后,在三十 (30) 日内给予处理。 5.7.   您应以已结清的资金全额支付每张账单的金额,并不得基于任何理由从中作出任何抵销、扣减或反索偿。若因您的银行或付款处理人收取各种费用,导致账单征收的金额与本公司收到的金额之间出现任何差额,您有责任补回有关差额。本公司会将该差额金额加至其后向您发出的账单。 5.8.   若您的信用卡已被取消或已经过期,导致本公司无法或不能收取账单所征收的费用,本公司将通知您付款失败情况,并将给予您五 (5) 个营业日的时间提供有效的信用卡详细资料。如果您不提供相关有效的信用卡资料,本公司有权即时终止本协议,并向您催收所有欠款。 5.9.   在不影响本公司可能拥有的其他权利及补救方法之同时,如果您不及时支付任何款项,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5.9.1. 对所有欠款加征每月 5% 的利息,并适用以下规定:(i) 根据价格表所规定,设有最低金额的迟缴罚款,以及 (ii) 如适用法律规定设有任何最高利息率,则自拖欠付款之日起,至欠款获得全额付清之日止,按该最高利息率逐日计算利息;    5.9.2. 撤回约定服务,而此举并不影响本公司在本协议下具有的任何权利;及 / 或    5.9.3. 对任何物品行使留置权,并受第 6 条的约束。

6. 留置权

  6.1. 关于您在任何时候应向本公司支付之一切费用,以及因本公司强制执行在本协议下的权利而招致的所有合理成本与开支,包括通知费、广告费和法律费用,本公司对其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一切物品享有特别和一般的留置权。如有任何物品已经交付、移离、发送或出售,则一般留置权适用于本公司仍然管有之物品。本公司有权在对行使物品或其任何部分的留置权期间提高储存费、各种费用、开支及 / 或利息,而在本公司行使留置权时,本协议各项条款仍将继续适用。  

7. 推广活动

7.1.   本公司所有推广活动和优惠均受该等特定推广活动或优惠的相应条款所约束,而本公司有权在不先行通知之情况下更改有关条款。 7.2.   更改条款之权利乃包括更改推广或优惠价格、在原定有效日期之前终止优惠、更改推广或优惠详情、或作任何其他更改,以保护本公司的利益或避免有关推广或优惠遭到滥用。 7.3.   您承认并同意:    7.3.1. 除本公司明确允许外,本公司在推广或优惠计划下提供的每个推广代码、引荐代码、打印的代用券或优惠券(下称「优惠券」)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出售、转让或提供给公众;    7.3.2. 除本公司明确允许外,优惠券不可与其余各种代用券、折扣、推广或优惠计划一起使用;    7.3.3. 优惠券不可兑换现金或者退款;    7.3.4. 如根据有关优惠券,您的账户有权获得积分或折扣,则在付款时应全部使用该等积分或折扣的金额。未用完的金额将不会获得退还;    7.3.5. 优惠券只供原定的收取者使用;及    7.3.6. 优惠券须以合法方式,使用于原定之目的。 7.4.   若本公司认定或相信优惠券的使用或兑换涉及错误、欺诈、不合法、违反该优惠券的适用条款或本协议之条款,本公司保留权利扣除或扣减您或其他使用者借着使用优惠券而获得的积分、折扣、其,他作用或利益。

8. 责任及损害赔偿之限度

8.1.   您承认,本公司并不知道、也不承认根据本协议存放和储存于本公司的任何物品之性质、价值和内容。因此,您同意储存有关物品所涉及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每一方均承认,该方认为本协议中的风险分配方式(包括本第 8 条所规定的责任豁免与限度以及第 11 条规定的赔偿保证)是公平和合理的。 8.2.   本公司向您交还有关物品之后,您有责任检查当中是否有任何遗失或损坏。若您认为有关物品发生遗失或损坏,您必须在物品交付给您之日的一 (1) 个营业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保留权利作出以下事情:(a) 在提出索偿之前,对有关物品和装载箱进行检查,并就任何声称的损坏或损失拍下照片或要求您提供证据;及 / 或 (ii) 要求您提供装载箱内容及 / 或物品的原来成本价和现行重置成本的证明。 8.3.   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特此表明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排除各种无论是成文法规、普通法或其他来源的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和条件 。 8.4.   若由于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范围的行为、事件、遗漏或事故,包括但不影响上述的一般性原则,顾客或顾客的代理人之行为或不作为、公用事业服务或运输网络的失效、天灾、战争、暴动、内乱、为遵守法律、政府命令、规则、条例或指示等之需要、发生火灾、水灾、罢工、停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行动(但为免疑问,特此表明,此处所指之工业行动不包括任何影响本公司雇员或分包商的劳资纠纷或罢工),导致本公司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者无法经营业务,或导致本公司在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者经营业务方面有所延误,本公司在本协议下不必对您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以上不可抗力事件不应成为您不向本公司缴付任何费用的借口。 8.5.   为免疑问,特此表明,悬挂或发出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八号或以上之热带气旋警告讯号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在此等情况下,所有约定服务和交收将立即取消。本公司将作出合理之努力,在以上警告讯号降低或除下之后,尽可能恢复运作。 8.6.   在法律不予禁止之范围内,本公司不必对任何利润损失、数据或资料丢失或损坏、预期储蓄损失、业务损失、用途损失以及间接、偶然、后果性、惩戒性、惩罚性或特殊之损害赔偿负责,无论以上各项是由于疏忽、违约或其他原因所引起,并即使此等损失或损害原可合理预见、或本公司先前已被告知有发生此等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亦不例外。 8.7.   在受制于第 8.6 条和第 8.9 条之前提下,本公司对于物品的任何遗失、损坏、变质、错放、毁坏、延迟、未能交付或错误交付,无论是由于本公司的任何失实陈述、过失、作为、不作为、疏忽所致,或总之与本协议及 / 或履行约定服务有关者,本公司对您负上之责任应限于以下两项中较低的一个金额:(a) 遗失或损坏的物品的实际物理价值;或 (b) 每个装载箱港币 1,000.00 元不论其装载物为何。 8.8.   本公司在本协议之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最高责任总额(无论是由于疏忽、违约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责任)不超过您在有关诉因首次出现的日期之前十二 (12) 个月内实际缴付给本公司的金额。 8.9.   本协议并无任何内容限制或豁免任何一方对于以下各项的责任:    8.9.1.      欺诈行为;    8.9.2.      因该方本身的疏忽造成的人身伤亡;及    8.9.3.      法律不允许加以有关限制或豁免的情况。

9. 终止

9.1.   您可以随时以书面终止本协议,要求交还所有储存在本公司的物品,并付清应缴付予本公司之所有尚欠的费用。 9.2.   本公司有权随时不基于特别原因,在提前至少三十 (30) 日向您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在该情况下,本公司将退还任何已经预付的月费,并安排将您的物品送回给您,有关费用由本公司负责。 9.3.   在不影响本公司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之同时,如果发生以下情形,本公司可在通知您之后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无须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9.3.1.      您未有在付款到期日缴付本协议规定之任何应缴付款项;或    9.3.2.      您严重违反本协议当中任何条款。 9.4.   本公司可按照价格表之规定,定出最短之储存期。在该情况下,若您在最短储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终止本协议,您应向本公司支付所有尚欠之费用,包括最短储存期限内尚未到期部分的每个装载箱之每月储存费。

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或终止之后,在受制于第 6 条的前提下,您应在十五 (15) 日内安排领回物品。您领回及 / 或本公司交回有关物品的日期和时间,应事先与本公司达成协定,您也应预先缴付适用的交付费用。储存费将继续计算至根据本协议您领回及 / 或本公司交回有关物品时为止。  

10. 处置或出售权

10.1.   在不影响本公司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之同时,如果:    10.1.1.      在本公司向您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尚欠之费用后,您未于该通知发出日期起三十 (30) 日内给予付款,因此第 6 条所指之留置权未有获得解除;或    10.1.2.      您未在第 9.5 条所指时期内领回物品,并且在本公司向您发出书面通知,表明有关物品尚未移离之后,您亦未于该通知发出日期起三十 (30) 日内将有关物品从本公司的储存设施中移离, 则在发生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之后,本公司有权全权自行酌情决定选择不经另行通知,即以您的代理人身份,将有关物品或当中任何部分出售(通过公开拍卖或私人协议方式进行)、处置、销毁、退回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处理,并由您自行承担所涉及之风险和开支,而且您应承担本公司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若本公司因以上出售、处置、销毁、退回或处理物品措施而招致任何责任,您应赔偿本公司损失,使本公司免受损害。 10.2.       如果本公司选择将物品交还给您,物品将被退回至您的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在此之后,本公司将获得免除与物品有关的各种责任,并有权向您征收适用的费用。 10.3.       如本公司选择出售物品当中任何部分,本公司会将出售收益抵偿应缴付予本公司的所有款项以及因采取有关出售、处置及 / 或处理措施而引起的开支。本公司在向您报告剩余款额(如有)之后,即获得免除与物品有关的一切责任。在本公司只出售部分物品之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提高储存费,并且有权不经另行通知,即不时出售及 / 或处置剩余物品的部分或其全部,并且将出售收益用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减低尚欠的费用。

11.  赔偿保证

11.1. 若因您或在您的账户下使用约定服务之任何人士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公司遭受、招致或被裁定承担(包括因任何人士的人身伤亡而引起)各种索偿、损失、责任、损害赔偿、罚款、处罚、成本和开支(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您应始终为本公司进行抗辩、赔偿本公司,使本公司免受损害。

12. 保密

12.1.  本公司不会检查您存放的物品,但在紧急情况、发生意外泄漏、或如我们有理由相信或怀疑物品内可能包含第 2.2.2 条所述的任何东西、或在您要求进行检查时除外。如果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合适的司法、政府、监管或监督机构要求展示您存放在本公司的物品,本公司应被视为已获得授权公开上述物品,并向您征收为采取展示措施所进行工作的合理费用。    

13. 一般规定

13.1.       若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转让、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在本协议下之全部或任何权利或义务。本公司有权自行酌情决定转让、转移、分包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或义务。 13.2.       您承认并同意,本公司的每一代理人和分包商都是本协议的预期第三方受益人,而且彼等有权依赖您在本协议中提供的所有权利、陈述、保证和承诺,如同上述每一代理人和分包商都是本协议下的本公司自身一样。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均不得由并非本协议一方的人士强制执行。 13.3.       本公司有权不时修改本协议之条款。您有责任在每次向本公司购买约定服务时,审视此等条款。您继续使用约定服务,即视为代表您继续接受本协议的最新版本。本协议的最新版本会刊登于本公司网站上。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更改内容,您可以根据第 9 条终止本协议。 13.4.       即使有本协议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或补救方法之情况,除非其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或免除该原有权利和补救方法,否则其原有之权利和补救方法并不受影响,而且以上放弃或免除原有权利和补救方法之行为并不损害或影响各方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即使一方曾一次或局部行使任何权利或补救方法,并不妨碍该方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补救方法,或不妨碍行使其他的权利或补救方法。 13.5.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协议下各方的权利是累积性的,并不排除法律赋予的而并非与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相悖的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 13.6.       如果本协议有任何部分(包括任何条款或条款部分)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属于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应将该部分删除,而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则应继续维持完全效力。 13.7.       在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本公司私隐政策及网站使用条款应视为已加进本协议。请参阅私隐政策,以了解本公司如何处理您的资料。另请参阅本公司的网站使用条款,以了解关于使用本公司网站以及在本公司网站上的活动之条款。  

14. 通知

14.1.       您同意经您在本公司注册时提交的电邮地址,以电邮方式接收本公司的各种通讯和通知。您亦同意,本公司通过电邮向您提供各种条款、协议、通知、披露和其他通讯,即能满足假设此等通讯采用书面形式时将能满足的任何法律要求。您向本公司发出的任何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过电邮发至本公司网站上指定的电邮地址。 14.2.       各种通知自发件人发送有关电邮时起视为经已送达,只要该电邮的发件人未接获电邮讯息,显示原定收件人未收到以上电邮即可。 14.3.       若您的联络方法有变,应立即通知本公司。若您未通知本公司关于您的资料有任何改变,本公司有权依赖本公司记录中所显示您的最新资料。

15. 管辖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本协议以及源于或关系到本协议或其主题事项、存在、洽订、效力、终止或强制执行能力之任何争议或主张(包括任何非合同争议或主张),均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根据香港法律解释。香港法院具有专属的司法管辖权。  

16. 语言

本协议以中英文书写。两种文本存在不一致时,以本协议的英文版本为准。